一、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市委、市政府有關春節(jié)元宵期間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工作調整部署,禁止在以下場所和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1、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煙臺山、鼓嶺等歷史文化街區(qū)、風景烏勝區(qū)、林區(qū)和文場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
2、加油、加氣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物所及其周邊100米范圍內;
3、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橋、立交橋、人行天橋、隧道及地下通道;
4、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qū)內;
5、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qū)內;
6、醫(y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7、城市木屋毗鄰區(qū),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8、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高新區(qū)管委會確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禁止燃放區(qū)城、部位及限放區(qū)(只允許銷售、燃放500響以下爆竹、小型玩具煙花)將張貼各區(qū)煙花辦印制的禁燃標識、宣傳標語,請市民燃放煙花爆竹時自覺遵守政府規(guī)定,不得在禁燃區(qū)域燃放煙花爆竹、限放區(qū)只允許燃放500響以下爆竹、小型玩具煙花。
二、煙花爆竹除應當按照產品燃放說明以正確、安全的方式燃放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拋擲;
2、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過;
3、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4、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jiān)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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