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各處室、局直屬單位、各有關單位:
現將重新修訂的《福州市科技成果轉化公共服務平臺APP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福州市科學技術局
2024年7月1日
福州市科技成果轉化公共服務平臺
APP管理暫行辦法(修訂)
第一條為加強對“福州市科技成果轉化公共服務平臺APP”(以下簡稱“平臺APP”)的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國務院關于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平臺APP”是福州市科學技術局運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推進政務公開,提供公共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信息服務平臺。“平臺APP”通過預裝、下載或通過“e福州”“閩政通”等方式獲取并運行在移動智能終端上、向用戶提供信息服務。
本辦法所稱“平臺APP”運營方,是指受福州市科學技術局委托,提供“平臺APP”信息服務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運營者。
本辦法所稱“平臺APP”技術保障方,是指受福州市科學技術局委托,通過互聯網提供“平臺APP”瀏覽、搜索、下載或開發(fā)工具和產品發(fā)布服務者。
第三條“平臺APP”運營方和技術保障方不得利用“平臺APP”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平臺APP”制作、復制、發(fā)布、傳播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四條“平臺APP”運營方應當嚴格落實信息安全管理責任,依法履行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與福州市科學技術局簽訂運營服務協(xié)議,在確?!捌脚_APP”信息安全的情況下,依照運營服務的工作量獲得“平臺APP”運營經費。
(二)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對注冊用戶進行基于移動電話號碼等真實身份信息認證。
(三)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用戶同意。
(四)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審核管理機制,對發(fā)布違法違規(guī)信息內容的,視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保存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開展線上成果推介會活動時,加強對上線嘉賓背景及發(fā)言的審核把關后,再上線發(fā)布。
(五)依法保障用戶在安裝或使用過程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未向用戶明示并經用戶同意,不得開啟收集地理位置、讀取通訊錄、使用攝像頭、啟用錄音等功能,不得開啟與服務無關的功能,不得捆綁安裝無關應用程序。
(六)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不得制作、發(fā)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應用程序。
(七)采取監(jiān)測、記錄網絡運行狀態(tài)、網絡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并按照規(guī)定留存相關的網絡日志不少于六個月。
第五條“平臺APP”技術保障方應當履行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與福州市科學技術局簽訂技術保障服務協(xié)議,在協(xié)助運營方確保“平臺APP”信息安全的情況下,依照技術保障服務的工作量獲得“平臺APP”技術保障經費。
(二)對“平臺APP”應用程序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依據《信息系統(tǒng)安全等級保護測評要求》等技術標準,每年定期組織有資質的第三方安全等級保護測評機構對“平臺APP”安全等級狀況開展等級測評。
(三)督促“平臺APP”運營方保護用戶信息,完整提供應用程序獲取和使用用戶信息的說明,并向用戶呈現。
(四)督促“平臺APP”運營方發(fā)布合法信息內容,建立健全安全審核機制,配備與服務規(guī)模相適應的專業(yè)人員。
第六條“平臺APP”運營方和技術保障方應當按照福州市科學技術局要求,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jiān)督檢查,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七條“平臺APP”運營方應當按照福州市科學技術局要求,做到“日有更新、周有統(tǒng)計、月有活動、季有分析、年有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日有更新:
1、負責“平臺APP”運營管理工作的統(tǒng)籌規(guī)劃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制訂“平臺APP”用戶注冊和信息發(fā)布的實施細則,并負責具體實施,保障“平臺APP”的正常運營。
2、根據“平臺APP”每日后臺用戶發(fā)布的成果和需求及時審核更新發(fā)布,同時同步更新在福州市科學技術局官網和福建省科技廳官網上最新發(fā)布的相關“政策+通知”文件。同時解決“平臺APP”用戶提出的相關業(yè)務和技術問題。
3、設立服務專線18650783702,為“平臺APP”用戶提供咨詢服務和技術支持(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8:00,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運營方和技術保障方應做好“平臺APP”日常巡視工作,及時發(fā)現并排除故障;通過電話支持或遠程維護方式不能解決用戶反饋的技術問題時,技術保障方應在2小時內即派技術人員到現場排除故障。
4、收集、分析用戶意見和建議,并結合科技工作需要,會同技術保障方,及時提出“平臺APP”功能優(yōu)化方案,報主管部門審批。
(二)周有統(tǒng)計:
每周走訪各縣(市)區(qū)科技管理部門、企事業(yè)單位、在榕高校院所,宣傳推廣“平臺APP”,對體現“平臺APP”工作和活躍度的發(fā)布的成果和技術需求數量、訪問量、注冊用戶數等進行統(tǒng)計,并上報福州市科學技術局。
(三)月有活動:
根據實際情況平均每月舉辦一場成果轉化(科技成果直通車、成果沙龍、專家企業(yè)行、網上科技成果推介會、成果轉化研討會以及“平臺APP”的宣傳推廣活動等形式)相關活動,促進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轉化。對成果轉化活動項目,建立跟蹤服務機制,及時報告成果轉化進展情況及需要協(xié)調落實的問題。
(四)季有分析:
每季度開展一次成果和需求征集信息,并在“平臺APP”上及時進行信息維護更新,對已發(fā)布的存量信息,至少復核一次,失效的信息及時清出。每個季度末提交一份“平臺APP”季度工作總結
(五)年有報告:
每年度應對“平臺APP”年度工作進行認真分析總結(包括數據統(tǒng)計情況、模塊數據更新情況和活動開展情況等),形成書面報告,上報福州市科學技術局:
1、每年10月份,提交“平臺APP”運營及技術保障情況總結及下一年度工作計劃。
2、每年12月份,提交“平臺APP”運營及技術保障合同,申請年度運營和技術保障經費;
3、每年3月份,提交一份上一年度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情況綜合報告。
第八條 福州市科學技術局根據“平臺APP”運營方和技術保障方對該平臺的年度運營維護工作實績,以及開發(fā)新模塊情況,簽訂年度“平臺APP”運營維護開發(fā)服務合同,具實撥付“平臺APP”年度經費。
第九條 本辦法由福州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試運行期間根據工作實際情況,進行修訂。原《關于印發(fā)《福州市科技成果轉化公共服務平臺APP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的通知》(榕科【2022】15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