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軌道交通2號線東延線一期工程軌道、機電工程及配套站點開發(fā)項目-變更公告
各投標人:
我司組織的福州市軌道交通2號線東延線一期工程軌道、機電工程及配套站點開發(fā)項目(招標編號:E3501110102802051001)招標,現就招標文件有關事宜答疑和補充通知如下:
一、需要補充通知的事項
1、本項目招標文件第二章第一節(jié)投標須知前附表造價咨詢單位(審核):福州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
2、本項目招標文件第三章第一節(jié)評標辦法和標準數據表9.2項目管理機構⑦明確為“建筑設計專業(yè)負責人(具備一級注冊建筑師和一級注冊建造師)”。
3、招標代理負責人由楊家煒變更為魏祥湘。
4、補充上傳本項目規(guī)劃條件說明以及CAD圖紙。
二、關于投標人疑問的回復
問題1:投標文件P12頁,投標須知前附表第15項“項目負責人應為投標人(若為聯(lián)合體,指聯(lián)合體牽頭人) 的本企業(yè)在崗人員”,與第3章 評標辦法和標準數據表中第6項“擬派出項目負責人必須為獨立投標人或聯(lián)合體各方的本企業(yè)在崗人員,以建造師注冊證書上的聘用企業(yè)為準。前后矛盾,請明確項目負責人需為聯(lián)合體牽頭人還是聯(lián)合體各方本企業(yè)在崗人員?
回復:項目負責人明確應為投標人(若為聯(lián)合體,指聯(lián)合體牽頭人)的本企業(yè)在崗人員。
問題2:投標文件P24,34.2.26子項目一福州市軌道交通2號線東延線一期工程軌道及機電工程項目計劃于2024年11月1日開工,該日期是否有誤?投標人編制技術文件時是否按該日期進行編制?
回復:本項目子項目一工期要求全線于2026年12月31日完成竣工所以原計劃于11月1日開工,實際開工日期據實順延。投標人編制技術文件時可按11月1日進行編制即可。
問題3:投標文件P68頁,9.2項目管理機構中“⑦建筑設計專業(yè)負責人(具備一級注冊建筑師和一級注冊建筑師)”是否應為具備一級注冊建筑師和一級注冊建造師?
回復:按本項目補充通知(一)“需要補充通知的事項中第2項”執(zhí)行;
問題4:若以聯(lián)合體形式參與投標,投標文件中“投標人”處,除有特殊說明外,是僅需填寫牽頭人名稱還是需要填寫所有聯(lián)合體成員名稱?請明確。
回復:除另有說明外,投標文件中“投標人”處,是僅需填寫牽頭人名稱。投標格式說明中的“蓋投標人單位公章”或“蓋單位公章”系指加蓋聯(lián)合體牽頭單位法人電子公章;投標文件中需要人員簽字或蓋章的地方可上傳簽字或簽章后掃描件或蓋該人員電子印章;評標委員會在評審過程中給予認可。聯(lián)合體成員單位應提供的文件則需聯(lián)合體成員單位蓋該單位公章后掃描件或蓋該單位電子公章。
問題6:“擬派出子項目一項目負責人”和“擬派出子項目二項目負責人”是否均需提供“八、擬派出項目負責人承諾函”?
回復:是,均需提供“八、擬派出項目負責人承諾函”。
問題7:請問福州招投標平臺上電子保函的選項,除了銀行保函形式,也上線并推行擔保和保險,為什么本項目限制只能銀行保函?根據閩建筑〔2020〕8號有條例規(guī)定“任何單位不得指定或限定開具電子投標保函的金融機構”,請代理修改保證金形式。
回復:按招標文件執(zhí)行,本項目并未限定電子投標保函的金融機構,仍可選擇不同金融機構提供銀行保函。
本補充通知(一)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有不同之處的以本通知為準。投標人應在招標文件開標前隨時登錄發(fā)布本項目招標公告的相關網站查看項目招標的相關信息,若因投標人的原因未及時發(fā)現本項目招標相關信息而造成的遺漏或損失均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特此通知!
招標人:福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建設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
招標代理:中國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
2024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