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福州市城區(qū)限價房上市交易操作規(guī)程》的通知

日期:2018-07-19 17:04 來源: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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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榕房〔2018〕95號

市直有關單位:


《福州市城區(qū)限價房上市交易操作規(guī)程》已經市政府2018年第5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經研究,現予以印發(fā)實施。

 

附件:福州市城區(qū)限價房上市交易操作規(guī)程

 

 

(此頁無正文)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福州市國土資源局     福州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

 

2018年718

 

 

 

抄送:市政府辦公廳,存檔

 

福州市城區(qū)限價房上市交易操作規(guī)程

 

一、本操作規(guī)程中所指的限價房是指2008年9月24日《福州市限價房銷售管理辦法》出臺后,由政府組織提供,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主要面向中等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普通商品住房。屬于被拆遷戶安置的限價房不受本操作規(guī)程限制。

二、本操作規(guī)程適用于我市鼓樓、臺江、倉山、晉安區(qū)范圍內限價房上市交易。各縣(市)和馬尾區(qū)、長樂區(qū)可參照本操作規(guī)程,制定當地操作規(guī)定。

三、限價房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滿5年的,房屋產權人可以申請上市交易,相關土地收益價款補交采取“一套一辦,逐套評估”的方式,做到“隨到隨辦,精確估值”

四、限價房上市交易,房屋產權人書面向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收到申請后,從評估機構庫28家房地產評估機構中(名單附后)隨機選取3家, 并委托其對該套房屋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相關評估費用由產權人墊付。評估報告價值時點與申請上市交易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2個月,超過12個月的,評估費用由房屋產權人自行承擔。還需上市交易的應重新評估,重新評估費用由房屋產權人墊付。

五、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根據上述三份評估報告,按簡單算術平均法計算出該套房屋申請上市交易時的市場價值,并將結果函告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及房屋產權人。

六、房屋產權人持上市交易所需相關材料向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申請辦理上市交易手續(xù)。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預收件后,轉房屋所在地的區(qū)國土資源分局,由區(qū)國土資源分局以該房屋市場價值與該套限價房購買時總價(以購房發(fā)票為準)之間差價的50%,再扣除由房屋產權人墊付的評估費用后,計算應補交的土地收益價款,并出具繳款憑證交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

七、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在收到繳款憑證后正式收件,按繳款憑證的確定金額,向房屋產權人收取土地收益價款并上繳至市級國庫后,予以辦理限價房上市交易手續(xù)。

八、本操作規(guī)程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附件下載:

28家評估公司名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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